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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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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土地延包,2002年上大学户口迁出还能参与这次延包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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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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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来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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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9: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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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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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你好! 2002年上大学户口迁到合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因落户政策和规定户口已无法迁回出生地的农村集体,一直放在合肥人才市场集体户20年,2022年因为在浙江平湖购房,且长期政策限制无法把户口迁回出生地农村。所以我把户口从合肥集体户迁到浙江平湖城镇户。现在听说当地第二次土地延包政策是按人口来确定不属于本村人口要让出承包权,这信息可以确定吗?如果是这样,我以投靠父母的形式把户口迁回出生地是不是就可以二次土地延包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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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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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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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9: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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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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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咨询“二轮到期延包问题”的留言收悉。经与您电话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向您介绍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有关政策,现回复如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开展二轮到期延包试点工作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参与延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经办人联系,经办人:李猛,联系方式:0566-2024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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