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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农药兽药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一封信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6-08-1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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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农药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为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坚决筑牢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向广大农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作出如下提示:

一、严守生产底线,合规范生产。各生产主体须依法取得合法生产资质,严格按照核准范围、标准规程开展生产活动,全面落实生产全过程管控,坚决做到“六严禁”:(一)严禁非法生产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停用兽药;(二)严禁在城乡隐蔽区域私设“黑窝点”,非法加工生产违禁农资产品;(三)严禁在农药产品中隐性添加禁限用农药及其他不明农药成分;(四)严禁在兽药、饲料、人工钓饵、调水产品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各类原料药、人用药品;(五)严禁原料入库不规范、成品出厂不检验、标签虚假标注、无资质分装、委托加工不备案、伪造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六)严禁向非法商户、流动商贩私下销售违禁原药、化工原料,为非法农资经营提供源头供给。

二、严守经营底线,诚信合规经营。各经营主体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严格执行定点经营、实名购销、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制度,确保进货可溯源、销售可查询、台账可留存,坚决做到“四严禁”:(一)严禁无证、超范围经营农兽药;(二)严禁销售禁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及来源不明的农药兽药;(三)严禁违规推荐、误导种植养殖主体超范围、超剂量、超频次用药;(四)严禁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三、严守使用底线,科学安全用药。各种植养殖主体要坚持绿色防控、科学规范用药,严格对照农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用法用量、使用规范开展生产作业,坚决做到“三严禁”:(一)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化工原料;(二)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疗程使用农兽药;(三)严禁不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在农产品采收、畜禽出栏、水产品起捕前违规用药。

四、严明法律红线,强化责任追究。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兽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农药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主体要切实提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开展全覆盖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各类违规问题,常态化落实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共同维护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秩序。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农药兽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举报渠道可通过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了解。

 

附件:禁限用农药名录、禁停用兽药名录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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