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钱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2月14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向执法大队移送一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25001)》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一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和一份《检测报告No:F25CRAA10008》。根据《检测报告No:F25CRAA10008》显示当事人提供的黄鳝抽检样品恩诺沙星实测值为294,超过农业部1077号公告的标准(≤10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属实,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售出黄鳝9千克,售价64元/千克,于2025年1月10日售出黄鳝6.5千克,售价56元/千克。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产品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肆拾元整(¥940.00);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合计罚没款共计1940元。
案例二:某家庭农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2月17日,青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编号:〔2024〕1号),青阳县某家庭农场(负责人:徐某某)生产的鲫鱼抽样检测地西泮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接到《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后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12月19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以提供垂钓业务销售含有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地西泮的鲫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1月9日青阳县农业农村局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没款共计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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