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3-27 15:20
字号:默认超大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事项 检查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检查频次 涉及的其他检查机关
1 二级机构:市农业科学院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 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检查;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检查;
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状况检查;
1.有计划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
2.触发式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
1.现场检查:包括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抽样检测等方式;
2.非现场检查:包括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
1月-12月 生产经营许可检查年度1-2次、其它检查2-3次。 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二级机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1.有计划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
2.触发式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
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3 二级机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对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 1.有计划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
2.触发式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
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4 二级机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 动物诊疗机构 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本行政区域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有计划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
2.触发式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
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5 1.内设机构: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2.二级机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市农业科学院
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检查 1.有计划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
2.触发式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
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季度接受一次检查
6 二级机构: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如农机合作社、烘干中心)等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如农机合作社、烘干中心)等监督检查。      1.有计划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
2.触发式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
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7 1.内设机构:渔业渔政科;
2.二级机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
3.二级机构: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站
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部委规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本行政区域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检查 1.有计划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
2.触发式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
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季度接受一次检查
8 1.内设机构:种植业和种业管理科;
2.二级机构:市农业科学院
对本行政区域农药生产和农药经营企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第四十一条 对本行政区域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药经营企业进行生产与经营许可、农药产品质量、农药进销台帐等检查 1.有计划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
2.触发式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
1.现场检查:包括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抽样检测等方式。
2.非现场检查:包括书面核查、智慧监管等方式。
1月-12月 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