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二级机构:市农业科学院 | 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检查。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检查。 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状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 | 1.现场检查:包括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抽样检测等方式。 2.非现场检查:包括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 |
1.合法性: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2.合理性: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 3.程序性:随机、事先通知、出示证件、告知权利等。 |
|
| 2 | 二级机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 | 对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 现场检查 | 1.合法性: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2.合理性: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 3.程序性:事先通知、告知权利等。 |
|
| 3 | 二级机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 | 对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现场检查 | 1.合法性: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2.合理性: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 3.程序性:事先通知、告知权利等。 |
|
| 4 | 二级机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 | 对本行政区域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1.合法性: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2.合理性: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 3.程序性:事先通知、告知权利等。 |
|
| 5 | 1.内设机构: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2.二级机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市农业科学院 |
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1.现场检查:包括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抽样检测等方式。 2.非现场检查:包括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 |
1.合法性: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2.合理性: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 3.程序性:事先通知、出示证件、告知权利等。 |
|
| 6 | 二级机构: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 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如农机合作社、烘干中心)等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 现场检查 | 1.合法性: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2.合理性: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 3.程序性:事先通知、出示证件、告知权利等。 |
|
| 7 | 1.内设机构:渔业渔政科; 2.二级机构: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 3.二级机构: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站 |
对本行政区域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部委规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1.合法性: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2.合理性: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 3.程序性:事先通知、出示证件、告知权利等。 |
|
| 8 | 1.内设机构:种植业和种业管理科; 2.二级机构:市农业科学院 |
对本行政区域农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第四十一条 | 1.现场检查:包括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抽样检测等方式。 2.非现场检查:包括书面核查、智慧监管等方式。 |
1.合法性: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2.合理性: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 3.程序性:事先通知、出示证件、告知权利等。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