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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6-0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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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局起草池州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72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 刚、施宇;

联系电话:0566-2027427;

 箱:czslqyzgzzb@163.com。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日


 

关于池州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根据《中共池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农工办〔2021〕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池州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补政策》)。

(二)文件制定依据

《奖补政策》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安徽省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两强一增”行动明确乡村产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皖农产函〔2022〕332号)、《池州市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行动实施意见(2022-2025年)》《中共池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2022年九华黄精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等四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池农工办〔2022〕20 号)等文件,制定了《奖补政策》。

二、文件主要内容

《奖补政策》正文共5个部分,分别为支持基地建设、支持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支持品牌建设、支持规范建设、附则。

第一部分支持基地建设。主要对九华黄精林下扩规、九华黄精、池州鳜鱼、茶叶标准化基地建设方面,择优选择进行奖补。

第二部分支持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主要对单个农业加工企业销售收入增速、贷款贴息、新增设备投资、新引进加工企业、企业成本降低等方面,择优选择进行奖补

第三部分支持品牌建设。主要是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营销和使用,择优选择进行奖补

第四部分支持规范建设。主要对各级标准创建、产品品质提升、龙头企业创建等方面,择优选择进行奖补

部分附则。主要是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及有关要求。



池州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根据《中共池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农工办〔2021〕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基地建设

1.支持九华黄精林下扩规。当年新增林下种植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按5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

2.支持标准化基地建设。对九华黄精标准化苗种繁育、池州鳜鱼标准化池塘改造、新建和改扩建皖南土鸡养殖棚舍建设,按照其固定资产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建市级标准化、生态化、宜机化示范茶园,对达到标准的茶园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3.支持销售收入上台阶对单个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

4.支持销售收入提速。对于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20%及以上的,给予销售收入增加部分1%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贷款贴息。对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存续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设备投资。对当年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招商引资。2020年以后新引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其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8.支持降低企业成本。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且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10%及以上的,给予其当年用电、用气费用1%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品牌建设

9.支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对积极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或“区域公用品牌+区域公用子品牌+企业品牌”的农业经营主体,且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对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在机场、高铁站、高速或国道沿线、电视台、自媒体等平台开展区域公用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区域公用品牌+区域公用子品牌+企业品牌”中任何一种以上形式进行宣传的,且宣传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宣传费用的20%进行补助。

四、支持规范建设

11.支持标准创建。对当年农业经营主体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每个标准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主持修订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12.支持品质提升。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含续展),按每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3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再奖补1万,每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通过有机认证(含转换认证、再认证),按每个产品1万元进行奖补,每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绿色生资认证的每个生产主体奖补5万元;对当年获批(含续展)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奖补5万元;对当年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按每个产品2万元进行奖补。

   13.支持创建龙头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附则

14.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等。经营主体发生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违法违规生产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项目资金。

15.本政策适用年度为2022-2023年度。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所列奖补项目的建设或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及时限,并公开发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7.各县区要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制定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跟进补充、衔接配套,充分发挥奖补政策的整体联动效应。

18.本政策适用期满,由市财政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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