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1-03-31 15:05 |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21〕4号)要求,现将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 名 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备注 |
1 |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
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前款所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
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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